墮胎與法律責任:從情感爭議到法律邊界

墮胎與法律責任:從情感爭議到法律邊界

一、墮胎的決定權與法律責任

《優生保健法》第9條未婚的成年女性具有完全自主的墮胎決定權,無需徵得他人同意。因此,即使男方有影響或勸說女方進行墮胎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難以認定男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在例外情況下,女方確實可就進行墮胎的行為,向男方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其中一種情況就是,若女方未滿16歲,而男方已滿16歲,雙方發生性行為致女方懷孕並進行墮胎,男方亦須負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務中,曾有法院審理過一件未成年少女懷孕墮胎後提起損害賠償的案例(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48號判決)。該案中女方未滿16歲,與已滿16歲但仍為未成年的男方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方懷孕,男方與其父母要求並陪同女方墮胎。女方母親知情後,遂對男方與其父母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身心損害並請求賠償。

法院最終認定,本案女方在發生性行為時尚未滿16歲,心智與生理尚未發展完全,屬法律明文保障的弱勢對象,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者,即已構成犯罪,更當然會對被害人造成相關損害。因此男方不僅行為構成刑法上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罪,並對女方造成貞操與身體健康的損害,導致懷孕與墮胎,更進一步造成精神創傷,應對女方負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要特別注意的是,若男女雙方都未滿16歲並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墮胎的話,由於此時雙方都屬於犯罪行為人及被害者,在刑事上法院可免除或減輕其刑,在民事上則會因為請求賠償之金額相抵,而沒太大的求償空間了。

二、墮胎補償金的法律效力?

實務中常見男方與家長在要求女方墮胎時,會承諾給女方一筆補償金,但事後反悔未支付,此時女方可以請求男方履行承諾嗎?

因為這筆金錢是以墮胎行為作為金錢的給付條件,實務上認為這違反《民法》第72條中的善良風俗原則而無效,所以這樣的請求並不會被法院所允許。

三、當墮胎反成加害證據

最後還有一種情況是,若是男方已婚,女方為第三者,女方因懷孕後選擇墮胎,此時不但無法向男方請求損害賠償,女方懷孕墮胎反而可能成為「侵害配偶權」的間接證據。換句話說,女方不僅得不到法律賠償,反而可能面臨被告的風險。

在本案例中,B女已經成年,也是在自主決定下進行人工流產,即便B女對A男的行為心理上無法接受,但仍不具備對A男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理由,若B女對A男提告,成功機率應該不高。

法律視成年女性為具完整行為能力的獨立個體,每一個決定都需為自己承擔後果。在面對情感與壓力時,更應謹慎思考、保護自身權益。不要為了取悅他人而放棄自我,這是對自己負責的第一步。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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