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一方過世,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處理?

夫妻離婚後一方過世,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處理?

案例:
小楊的父母離婚時,雙方協議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因此小楊便與母親一同在外婆家生活。某日,母親因病過世,小楊當時仍是未成年人,且與母親的家人共同生活多年,外婆擔心小楊的爸爸帶走他之後,生活及就學會無法適應,對其心理發展不利,此時親權的行使應該怎麼處理呢?小楊是否可以繼續由外婆照顧?

一、親權與監護權的區別

親權:

親權為父母親基於親子關係,而產生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包括教養、居住安排、財產管理、就學、醫療、出國等等,僅能由父或母行使。

因此,當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時,例如父母有一方死亡,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則自動歸屬於尚存的另一方父母,無需透過法院審查或另行裁判。而父母不能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時,例如父母離婚時,父母可協議決定親權的歸屬與行使方式,或由法院依請求或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基準進行裁定。

監護權:

因此,監護權僅於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時,例如父母雙亡或僅剩的一方被法院剝奪親權,才會由其他人來承擔照護子女的責任,兩者在法律上為不同概念。

例如本案例中小楊父母離婚多年,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當母親死亡時,父親將依法自動取得親權,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因為只要父或母有一人仍可行使親權,子女即由該方擔任法定親權人,而不會產生監護的問題。除非小楊的父親因為有非常嚴重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構成濫用對子女的權利時,法院才能宣告停止他的親權,此時小楊的外婆才有爭取監護權的機會。

二、他人能否取得監護權?

因此,只有在父母雙方皆死亡或皆「不能行使親權」,如喪失行為能力、行蹤不明、長期居留海外無法履行照顧責任等,或經法院認定為不適任,宣告停止親權時,其他人如祖父母、兄姊等,才有可能取得監護人資格。

例如本案例中,小楊雖然長期與外婆同住,但在法律上,只要小楊的父親仍能行使親權,其他親屬並無爭取監護權的資格

三、什麼是宣告停止親權?

法院適用宣告停止親權規定時,認定親權人濫用對子女親權的判斷標準非常嚴格,例如對子女實施身體或精神虐待、遺棄或未盡扶養義務、教唆或強迫子女從事違法行為、阻止子女接受適當醫療或教育、長期將子女置於有害環境中等等重大不當、濫用親權的情形,法院才可依另一方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裁定停止其親權。

因此,若是僅有家庭衝突、意見分歧或單純監護品質不佳的情況,尚不足以構成法院裁定停止親權的要件。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詠言法律事務所
返回頂端

防詐騙公告

提醒您,本所與賴瑩真律師並無透過Line、Instagram、臉書、電郵或其餘管道進行法律服務協助或投資、理財、金融上之操作,切勿輕信以本所律師名義或律師親屬名義之不實訊息,如遇冒用名義之不明訊息或電話請勿理會,或請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諮詢、檢舉或報案。

如有疑慮煩請致電(02)8772-0045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