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案例:林先生借了新台幣50萬元給多年好友張先生,雙方雖有口頭約定還款期限,為求保障,張先生同時出具一張本票給林先生,作為擔保。然而,還款期限到期後,林先生多次催討無果,張先生仍遲遲未償還該筆款項,於是林先生想直接聲請本票裁定?請問該怎麼聲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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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關於本票裁定之聲請狀的格式,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所提供的範本:




如先前文章「本票是什麼?可以聲請支付命令?還是本票裁定?」說明,聲請本票裁定的本票形式上必須是完備的有效本票,否則法院將不予核發裁定。因此,當執票人向發票人提示本票,對方拒絕清償時,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需一併檢附本票正本給法院,法院才能依據聲請人提供的本票,審查是否為有效本票哦!
二、聲請本票裁定書狀內容怎麼寫?
先將雙方當事人基本資訊填寫完後,再來是「聲請事項」的部分,建議內容如下:
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 ○○○ 元整,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其中金額部分,應填寫本票金額,利息部份則依據票據法第28條第二項規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因此若沒有特別約定利率,可直接以年利率6%計算。
接下來,「事實及理由」建議內容如下: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張,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
事實及理由的部分參考如範本,只需填上請求的本票數量,無須做任何修改,最後附上本票正本交給法院,即可提出聲請。
附表可參考以下格式:

三、本票裁定的程序優勢
法院在收到本票裁定聲請之後,並不會開庭,只進行形式書面審查,只要那張本票符合法律上規定的記載內容,法院審核內容無誤之後,就會核發本票裁定。
債務人(即相對人)收到本票裁定後,若未於十日內提出抗告,或未於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債權人(即聲請人)即可憑該裁定對債務人名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且法院僅審查本票形式要件,不審理實質爭議,只要本票形式完備,債務人要抗告成功的機率極低,債權人也較能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此外,聲請支付命令時,若遇債務人地址不明或行蹤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一項規定,若三個月內無法完成送達,支付命令將失效。相較之下,本票裁定更具保障,債權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聲請公示送達,法院將以公告方式完成送達,公告期間屆滿後即生送達效力,無須擔心債務人刻意規避送達,影響權利行使。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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