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與遺囑能否改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安排?
案例:
小楊的父母離婚時,雙方協議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因此小楊便與母親一同在外婆家生活。某日,母親因病過世,小楊當時仍是未成年人,且與母親的家人共同生活多年,外婆擔心小楊的爸爸帶走他之後,生活及就學會無法適應,對其心理發展不利,此時親權的行使應該怎麼處理呢?小楊是否可以繼續由外婆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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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可否透過遺囑或收養方式避免親權自動轉移?
在上一篇「夫妻離婚後一方過世,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處理?」的文章中已經說明到父母有一方死亡,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將自動歸屬於尚存的另一方父母,無需透過法院審查或另行裁判,因此只要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仍能行使親權,其他親屬並無爭取監護權的資格。
那麼,有沒有可能透過遺囑或收養的方式改變這樣的安排呢?
因此若希望以收養方式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仍須獲得親生父母的同意。除非能證明親生父母疏於照顧或有不當行為,才有可能在未取得親生父母同意下收養該名未成年子女。
另外,若以遺囑方式指定監護人,僅於「無人可行使負擔親權」時才具法律效力,例如小楊的親權由爸爸行使負擔之後,小楊的爸爸也過世了,在他過世之前,因為已經沒有人可行使負擔親權,小楊的爸爸便可透過遺囑來指定適合的監護人進行監護。如果其中一方父母尚在並具備親權行使權利,遺囑對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安排將無效。
二、委託監護的制度運用
委託監護是指親權人可以就特定事項,如教育、醫療、居住等具體生活事務,委託他人行使照顧責任,但仍須親權人書面同意。
例如本案例中,若小楊一時無法搬離原生活環境,也無法立即與父親同住, 父親可以考慮同意以委託監護的方式,暫時委託外婆照顧小楊,待小楊較成熟之後,再與父親同住,保障他的心理健全與生活調適。
結語:法律雖提供明確規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與救濟程序,但在實際生活中,親情糾葛、生活習慣與未成年子女的福祉之間,往往難以完全符合每一個孩子的最佳利益。唯有將未成年子女的福祉作為核心考量,與家庭成員之間進行良好溝通與妥善安排,才能在現實與理想之間,找出最不傷害孩子、最符合其利益的照顧方式。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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