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什麼?可以聲請支付命令?還是本票裁定?
案情:
林先生借款新台幣50萬元給多年好友張先生,雙方雖有口頭約定還款期限,為求保障,張先生同時出具一張本票給林先生,作為擔保。然而,還款期限到期後,張先生仍遲遲未償還該筆款項,林先生多次催討無果,手上拿著對方簽發的本票,卻不知如何處理,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還是該聲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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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一種具有金錢債務證明與信用功能的票據,且是由發票人本人直接負責付款,而非指示他人(如銀行)支付款項。而當本票有記載到期日,執票人應在本票到期日當天或後兩天內提示付款,否則即喪失追索權,執票人只能對付款人請求,而不得對背書人、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力;若三年內未行使,該權利將因時效而消滅。
二、有效本票之要件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一項規定,本票應記載要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條件同意付款,不能附帶條件)
5、發票地。
6、發票年、月、日。
7、付款地。
8、到期日。
但上面8款內容,只有「表明為本票之文字」(即票上一定要有「本票」兩個字)、「無條件擔任支付」(即「憑票支付」)、「發票年、月、日」這些內容,一定要記載,否則票據無效。至於其他內容,就算沒有寫明,仍不影響本票的效力。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則補充以下事項未記載時之處理:
1、未載明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2、未載受款人:視執票人為受款人
3、未載發票地:視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4、未載付款地:視發票地為付款地
5、見票即付且未載受款人之本票:金額須在新台幣 500 元以上
三、本票裁定是什麼?
先前「支付命令是什麼?」的文章中已完整說明,當債權金額明確,債務關係清楚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即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但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只需檢附本票正本,法院僅著重於上述形式項目是否具備,不需查明背後契約內容、借貸關係或付款經過,不需要開庭、不需要證人,法院即會核發裁定。
因此,當債權人持有本票時,更建議採取本票裁定方式處理。雖然本票也能聲請支付命令,但在程序效率上本票裁定更為簡便且迅速,債權人通常能更快取得執行名義,達到催收目的。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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