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需要調解呢?
案情:
阿文是建築設計師,先前完成A公司的設計案後對方卻遲遲未支付剩餘尾款新台幣15萬元。面對可能曠日費時又高成本的訴訟程序,阿文實在不希望進入司法訴訟,請問阿文還可以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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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和解與調解有什麼不一樣?為什麼要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
當民眾發生糾紛時,除了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私下和解外,還有向各地方市調解委員會或者法院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來促成雙方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單位出面協調,經由中立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也常能達成比私下協商更具保障性的結果,成功的機會也往往高於雙方私下協商。因此,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成為許多民眾的替代方案。
和解與調解雖然兩者都是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但差異在於:
- 由第三方主持協調
調解是由調解委員會或法院主持,並由具專業背景的調解委員(如退休法官、律師或具法律素養的社會人士)進行協調,能就案件實際情況提供中立建議,並避免當事人不懂行情或漫天喊價,幫助雙方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案。 - 調解成立後具法律強制力
雙方若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合意,所簽署之調解筆錄即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未來若其中一方違約,對方可直接憑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提起訴訟或等待判決確定,節省時間與費用。
例如本案例中,阿文若向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經由雙方溝通後,A公司願意分三期付款,雙方當場簽署調解筆錄,約定每月支付新台幣5萬元。然而A公司履行前兩期後未再付款,阿文便可憑調解筆錄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A公司財產取得清償。
二、如何提出調解聲請?
- 向各地方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可至各地調解委員會網站下載申請書,或親自前往辦理。有些地區也提供線上申請服務。申請時,通常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需注意的是,若該調解委員會負擔法院移送案件為主,可能較難受理民眾自行聲請的案件,建議事先致電洽詢所需資料及可否安排調解。
- 向法院聲請調解
若民眾選擇向法院聲請調解,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所提供的範本撰寫聲請狀:



在「0112_民事調解」的分類中,總共有五種請求類型,此五種類型只是大致的分類,只需要找一個比較接近的類型作為範本聲請即可。例如本文案例,阿文可以依照「請求給付貸款」的聲請狀做為範本。
將雙方基本資料填入後,內文部分建議如下:
- 當案件是屬於「請求報酬」的類型時,「為請求給付貸款聲請調解事」可以改成「為請求給付報酬聲請調解事」。若不確定如何定義案件性質,也可以使用較為中性的「為聲請調解事」。
- 「調解聲明」的部分內容建議如下: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元及自民國○○年○月○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或年息)○% 計算之利息。
(二)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此處將希望對方給付的金額以及利息填上即可。 - 「爭議情形」的部分,內容建議如下:
相對人於○○年○月○日與聲請人簽訂委託設計合約,聲請人並於○○年○月○日已如期履行完畢並經相對人完成驗收,惟相對人部分積欠尾款15萬元,經聲請人催促仍拒不給付。聲請人爰檢附雙方契約1件,聲請調解。
內容可以參考先前「存證信函怎麼寫?」的文章中,介紹的存證信函撰寫方式將:一,事件的前因後果說明清楚;二,寫明自己的立場及訴求;第三,表明要求對方該做的事情,就沒有問題囉。
三、聲請調解的程序如何進行?
調解聲請提出後,調解委員會會安排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說明各自立場並嘗試達成共識。若首次調解不成,但雙方有意繼續協商,則可另行安排第二次調解。調解雖由第三方介入協助主持,但調解的本質仍是雙方自願協商,因此若協議內容無法接受,當事人有權拒絕簽署調解筆錄。
需注意的是,一旦雙方簽署調解筆錄,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日後不得隨意反悔。因此,在決定是否簽署前,應審慎評估調解條件是否合理、可行,避免日後引發執行爭議。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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