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患了失智症,該如何保護財產?
案例
張爺爺是一名退休公務員,因年紀漸長而罹患失智症。某天子女們發現,有不肖商家假借「關心」之名,誘導張爺爺購買許多他並不需要、且價格昂貴的商品。當子女察覺時,張爺爺的財產已經受到相當程度的損失,子女們該如何保護張爺爺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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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如何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產?
許多人以為只要長輩失智,他們所做的所有決定都會被自動視為無效。但事實並非如此。成年人在法律上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其所做的買賣、贈與或財產處分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其行為能力才會受到限制。
法律上的保護機制:
1. 監護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無法辨識意思表示後的效果者,經聲請並經法院經鑑定後,會裁定其成為「受監護宣告人」,此時受監護宣告人視為無行為能力,其法律行為需由監護人代理。
2. 輔助宣告:有輕度智能障礙、失智症等情況,造成溝通及理解能力較一般人弱時,經聲請並經法院經鑑定後,法院可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人」,其雖仍有法律上行為能力,但雖仍有法律上行為能力,但重大財產行為(如借貸、擔保、買賣房屋)需經輔助人同意。
3. 意定監護:在自然人仍具備完全意識時,可預先指定信任的監護人,訂立書面契約,並預先選定未來若喪失意思能力時,將由誰擔任自己的監護人,契約經公證後生效。意定監護的效力會優先於法定監護,以避免日後爭議。
透過這些制度,子女們便能有效避免長輩在失智後被不法人士利用,保障其財產安全。這些法律機制除了提供家庭成員法律上的支持,也能減少親人之間的衝突與誤解,使照顧者更安心,長輩也能在尊嚴與保障中安度晚年。最重要的是,及早規劃與善用制度,往往能在危機發生前,就先為家庭建立一道防護網。
二、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根據《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可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的聲請權人包括: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的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7. 社會福利機構
另根據《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可向法院申請「輔助宣告」的聲請權人包括: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的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7. 社會福利機構
8. 輔助人
9. 意定監護受任人
10. 其他利害關係人
聲請時,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並檢附必要文件,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戶籍謄本等。法院受理後,通常會安排鑑定或調查,最後依結果裁定是否宣告監護。
三、失智患者遭人誘騙的財產,可以追回嗎?
如果患者是遭遇典型的詐欺或脅迫,例如詐騙集團假冒親友要求匯款,依《民法》第92條規定,遭到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銷,法律上可以要求對方將匯款返還。
《民法》第92條:
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若是不肖商家以話術推銷,實際上並無詐欺或脅迫行為,而是因患者判斷力不足而購買,例如重複購買、大量購買不需要的東西者,因形式上仍是「自願購買」,因此法律上未必能成立詐欺。除非能證明長輩當下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否則交易仍可能有效,財產未必能全數追回。
因此,事前防範比事後補救更重要。及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長輩的重大財產行為就需要監護人或輔助人參與,能大幅降低被騙的風險。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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