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後股價飆漲,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嗎?
案例
小美與阿昇因婚姻破裂,小美於一年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當時小美婚後財產只有銀行存款100萬元,阿生的婚後財產則有存款150萬元及價值200萬元的股票,因此小美也同時起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求阿昇必須分配給小美125萬元。未料在案件審理期間,阿昇名下的股票因該產業行情大好,股價一路攀升,目前價值已經翻倍。
看著翻倍的股價走勢,小美不禁產生疑慮:「財產分配究竟是以起訴時的價格為準,還是以目前的市場行情計算?若當初遞狀時間晚一點,是否會有不一樣的分配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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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概念,就是為了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因而創設的請求權。法律認為,不論是在外賺錢還是從事家務,對家庭的財富累積都有功勞。因此,當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即未採用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或配偶過世)時,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要求平分雙方在「婚後」增加的財產差額。
因此,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方式,首先會看夫妻結婚後各自名下增加的金錢或資產,扣掉各自名下的負債,算出誰有剩,而且剩得比較多,然後再把「多出來的差額」平均分配。舉例來說:先生婚後財產80萬元,負債50萬元,太太婚後財產60萬元,沒有負債。因此計算下來,太太的財產60萬元多於先生30萬元(財產80萬-負債50萬元=30萬元),兩人的婚後負債差額為30萬元,於是太太必須分配給先生15萬元(60萬元-30萬元÷2)。
但為了公平,有些財產是不必拿出來分的,例如:繼承來的遺產、別人送你的禮物、或是受傷領到的慰撫金,這些都被視為個人專屬財產,不算在夫妻共同打拼的成果內。
最後要特別注意計算的「時間點」問題。因為房子、股票的價值每天都在變,法律通常以「起訴離婚那天」或「登記離婚那天」作為資產價值的結算日。因此,若在資產暴漲或暴跌的時候,選在不同的時點結算,分到的金額可能會有天壤之別。
二、裁判離婚:以「起訴時」作為計算基準
若夫妻無法透過協議來離婚,須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的話,那麼法律對於資產價值的計算時點有明確規範,一律以「起訴時」的資產價值為準。
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目的在於避免訴訟時間之長短影響價值、或有一方在訴訟期間惡意變更財產價值,進而影響分配之公平性。
以本案案例解析:雖然阿昇持有的股票價值在一年後已經翻倍,但因為小美是在一年前就向法院提出訴訟,因此法院認定財產價值時,只會看起訴當天的價格。
也就是說:
1. 價值鎖定: 不論審理期間股價翻了幾倍,法院核算剩餘財產時,原則上都不會回頭調整。
2. 差額損失: 小美無法對這一年來多出的「翻倍增值紅利」主張平分。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在資產波動劇烈時,「起訴的時間點」會直接決定最終分到的金額。如果起訴時間稍有落後,與最終獲分配的財產確實會產生巨大的落差。不過對於走向裁判離婚的人來說,可以成功離婚終究才是最重要的。
三、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分配方式也更有彈性
如果雙方還能心平氣和坐下來談,選擇以「協議」的方式結束婚姻,那麼財產的價格計算與分配就會比打官司靈活許多:
1. 計算的基準點:
在法律實務上,協議離婚的價值「計算時點」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那天為準。回到小美的例子,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且直到今天才去登記,那麼計算基礎就會是現在已經翻倍的股票價值,而不是一年前的價格。
2. 跳脫法律框架的彈性:
協議離婚最大的優點在於契約自由,雙方不必死守法律規定的差額平分,可以自行商量資產如何歸屬。例如:一方可以拿走全部股票,另一方則分得房產;或是針對像股價翻倍這種情況,雙方各讓一步,約定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補償金額。這種方式能避免法院判決時「一翻兩瞪眼」的硬性規定,讓財產規劃更符合雙方的實際生活需求。
3. 注意價格變動的風險:
在金融資產或房地產價格劇烈波動的時期,「簽字的時間點」就是關鍵。建議在正式簽署離婚協議書前,針對這類高波動資產重新進行專業估價。否則,如果雙方談判拖太久,或是對價值認定有誤解,最後簽下去的數字可能早已脫離市場行情,導致其中一方平白損失應得的權益。
最後要提醒大家,在財產波動劇烈的時點,「法律行動的時間點」與最終的財務結算結果密不可分。無論是打算起訴還是協議,在採取行動前,建議先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進行全盤的財產盤點與風險評估,才能在法律與理財之間找到最有利的平衡點,爭取到最合適的結算時點。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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