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以後,元配怎麼辦呢?
案例
王太太與先生結婚十五年,育有兩名子女。某日,她在先生的手機裡發現他與一名女子親密往來的訊息與照片,憤怒之餘報警提告通姦。然而,警方告訴她:「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了,這部分屬於民事侵權或婚姻破綻的問題,無法再以刑法處理。」王太太感到極度委屈,她原以為法律能給她一個「公道」,如今卻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離婚與損害賠償。面對先生態度冷淡、第三者避不見面,她心裡生出疑問—「既然不再是犯罪,那我這些年的信任和犧牲,誰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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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通姦罪除罪化以後,外遇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了嗎?
我國於109 年 5 月 29 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791號解釋 宣告通姦罪條文違憲,此後,通姦之行為不再屬於刑法所規範之範圍,不構成犯罪。
但是法律對合法配偶仍有相關保障,若婚後與第三人發生逾越一般朋友之間正常往來關係的行為,則會侵害另一方身為配偶所享有之「配偶權」。受侵害的一方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向侵害方以及他的外遇對象,請求因配偶權遭侵害所受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因此,即使我國通姦罪已除罪化,外遇行為仍可能被依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完全不須負任何責任。
二、什麼是配偶權? 該如何定義侵害配偶權?
當雙方依法締結婚姻關係後,即取得受法律保障的「配偶權」。
配偶權是指夫妻雙方基於婚姻關係,互負忠誠、同居、扶助及協力維繫婚姻之權利與義務。若任何第三人介入婚姻,破壞夫妻間的忠誠與信賴關係,即屬侵害配偶權。
此種侵害行為並不限於通姦等性行為,凡足以動搖婚姻基礎、破壞夫妻感情之不當親密往來,例如:接吻、親密擁抱、頻繁會面或出入不正當場所等,均可能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
換言之,明知自己或他人已有婚姻關係,仍有發展婚姻外情感或逾越社會通念之交往行為,即違反作為配偶所應享有的權利義務與法律上地位,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失智患者遭人誘騙的財產,可以追回嗎?
由於侵害配偶權必須由出軌的一方與第三者共同進行。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規定,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須對受害配偶所受的損害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配偶(元配)可以選擇:
1.向出軌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2.向第三者(介入者)請求損害賠償
3.同時向雙方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連帶賠償責任的性質,受害配偶可以選擇一次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或者同時向兩人提告。在實務操作上,若配偶仍希望維持婚姻,也可選擇只對第三者提告。
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乍看之下並不複雜,然而實際進行時,多與當事人對婚姻、家庭的考量,或對於接下來的離婚訴訟有所牽連,牽一髮而動全身,因此在操作上應有完整策略及彈性,始能爭取到最佳的結果。建議應先與律師進行全盤討論後,再採取法律行動,謀定而後動,才能奪得先機。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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