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中的抉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案例
小美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了一棟老房子與一些存款,但同時也背負著龐大的債務。面對既有財產又有債務的情況,小美和兄弟姊妹不禁陷入思考:他們究竟應該選擇限定繼承,只以所繼承的父親遺產來清償他的債務?還是乾脆拋棄繼承,徹底免除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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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目前法律現存的繼承方式
在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的情況下,臺灣目前的繼承方式可分為兩種: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限定繼承是指以所得遺產為限,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若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時,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其他債務便不用再負擔。
拋棄繼承:根據民法第1174條,意指繼承人得主動向法院聲請放棄繼承對逝者遺留的所有資產、保險給付、債權及債務的權利。
二、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辦理程序
限定繼承的辦理程序—
繼承人自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限定繼承」聲請並附具遺產清冊。法院會進行審查與公告,確認遺產範圍後,繼承人僅以所繼承的遺產清償債務,不需以自有財產負擔超過部分。
拋棄繼承的辦理程序—
繼承人如欲完全不繼承遺產及債務,亦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並以書面聲明方式辦理。經法院核准後,視同該繼承人自始不存在繼承權利與義務,不需承擔任何債務責任。
三、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兩者應該要如何選擇?
若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情況不明,繼承人通常會選擇限定繼承,以避免承擔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風險;而在確定遺產債務遠高於遺產價值,或完全不願承受任何債務糾紛時,則多會選擇拋棄繼承,徹底排除自身的繼承資格與責任。簡言之,若尚有遺產可保留並希望繼承,適合限定繼承;若遺產幾乎沒有利益或債務沉重,則應拋棄繼承較為妥當。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各有適用情境,前者著重在保留遺產並限制債務責任,後者則能徹底免除一切繼承上的糾紛。唯有充分了解法律制度並及早評估遺產與債務的狀況,才能作出最有利於自身與家人的決定,避免日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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