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社群帳號發文犯罪了嗎?
案例: 根據新聞報導,社群網路上流傳一篇文章,某已婚男性的臉書發文竟然將自己的3名外遇對象的個資列出來,大爆每個對象的性癖好,據說連性愛影片也外流出來了!經過調查,疑似是這名先生的妻子用他的帳號發文,並以此報復配偶的外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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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使用他人帳號發文,可能會涉及違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是太太逼迫先生交出帳號,並且用先生的帳號發文的話,可能構成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最高是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太太是趁著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登入先生的帳號發文的話,那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一樣是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那如果大老婆沒有破解處長的帳號,而是直接拿處長的手機,直接用處長的帳號來發文的話,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破壞電磁紀錄罪,因為先生並沒有要PO這種文章,太太卻幫人PO出來,最高是可以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發文將他人個資洩漏與外流性愛影片,可能會違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太太將先生外遇對象的名字、手機號碼列出來,大爆每個對象的性癖好,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最高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還散布性愛影片的話,就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高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報復行為小心觸法!
這個新聞乍看之下雖然很八卦,但其實牽涉到的法律問題不少,不管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或是破解他人的帳號來發文,都會構成犯罪,何況直接逼迫他人交出帳號來發文的行為。且現今強調隱私重要性,個資也會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另一半外遇已經夠糟了,如果還因為這樣被告上法院,背上刑責,那真的是太划不來了。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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