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子送給配偶,離婚時拿得回來嗎?
案例
小美與阿傑結婚後,小美拿自己婚後的積蓄購買了一棟價值新台幣6000萬元的店面,並向銀行貸款。不久之後,因阿傑事業上剛好需要一間店面做生意,為了管理方便及節稅,小美遂以夫妻贈與方式,將店面過戶到阿傑名下,但房屋貸款仍是由小美擔任債務人,阿傑另外每個月拿現金給小美,作為小美負擔房貸的補貼。
但幾年過後,二人感情不睦,準備辦理離婚。在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小美這才發現,受贈而來財產是不納入分配的,所以這間店面雖是由小美出資購買,但由於已贈與給阿傑,所以仍歸阿傑所有,但小美卻還是房貸的債務人。
小美不僅拿不回房子,還得繼續幫前夫繳房貸,落得「房子是他的、債務是我的」尷尬處境……
文章目錄
Toggle一、為什麼贈與配偶的財產,不會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呢?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並進行平均分配時,必須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對家庭付出勞力、心力與經濟協力所累積的成果。然而,配偶以「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在法律定性上屬於受贈人的「無償取得」,並非受贈配偶在婚姻中靠個人勞力付出,或與另一半同心協力賺得的報酬。
因此,縱使這間店面當初是由小美出資購買,但只要形式上是以「夫妻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阿傑無償取得的個人財產。到了離婚清算時,阿傑依法便不需要將這筆店面資產拿出來與小美平分,店面產權自始至終都歸阿傑單獨所有。
《民法》第1030-1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二、房子登記給配偶,房貸會自動一起移轉嗎?
答案是:不會。
「房屋所有權移轉」與「銀行貸款債務」屬於兩種完全獨立的法律關係。
房屋所有權雖可透過地政登記過戶給配偶,但房屋貸款是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銀行核貸的標準是基於借款人的信用評等與還款能力,因此,未經銀行審核同意,並與受贈人簽訂新的借貸契約,不動產所有權的變更並不生債務移轉的效力。
因此,若規劃將房屋贈與配偶並由其負擔後續房貸,務必於辦理過戶前確認下列事宜:
1. 確認銀行同意變更:洽詢原貸款銀行,確認原借款人是否得免除債務人責任。
2. 評估受贈人還款資格:確認配偶之信用與收入條件是否符合銀行核貸標準,或得否向他行辦理轉貸。
3. 過戶與債務變更同步辦理:於地政移轉登記之同時,一併完成借款人變更或轉貸程序。
三、若拿不回房子,難道只能認命幫前夫繳房貸?
若當初小美把店面過戶給阿傑時,雙方說好由阿傑按月補貼或幫忙分擔房貸,且有實際的轉帳金流,依《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這種狀況屬於「附有負擔的贈與」;一旦阿傑離婚後不再拿錢出來補貼,也拒絕向銀行申請轉貸把債務接過去,就等於違約沒有履行承諾,小美完全有權依法撤銷當初的贈與,要求阿傑把店面產權還回來。
另外,依《民法》第1030-1條第 1項規定,夫妻雙方算婚後財產時,一定要先扣掉各自揹負的債務。雖然店面因為是贈與而不列入阿傑的財產,但小美名下還沒還完的龐大房貸,百分之百算小美的個人負債,可以直接拿來扣抵小美名下的存款或股票等資產,如此一來,也會讓小美必須被分配的資產變少。
四、遇到財產分配爭議時怎麼辦?
「房子登記是他的,債務卻是我的」—這是許多人在婚姻中因信任而忽略法律風險所付出的沉重代價。婚姻存續期間的資產移轉與借貸關係極為複雜。「房屋過戶」並不等於「房貸移轉」,若未在事前做好完整的法務評估與契約約定,離婚時極易落入財產拿不回、債務甩不掉的雙重困境。
婚姻中的每一次財產處分,都需要理性與法律保障。如果您正遭遇夫妻財產分配、代墊房貸追討或過戶爭議,建議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提早釐清資金流向與債權關係,才能在法律上站穩腳跟,守護屬於自己的血汗錢。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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