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職場性騷擾應該怎麼辦?
案例
小美在公司任職多年,主管時常以「開玩笑」為由,評論她的穿著與身材,甚至在私下傳送帶有性暗示的訊息。當小美表達不舒服時,對方卻以「想太多了吧」、「只是關心你」回應。久而久之,小美對上班產生強烈壓力,卻又擔心若提出申訴,會影響工作評價或升遷機會。
這樣的場景,你是否也覺得似曾相識?當「幽默」越過了界線變成騷擾,當權力不對等讓人敢怒不敢言,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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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職場性騷擾如何定義?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敵意環境性騷擾」與「交換條件性騷擾」兩大類型。只要在工作場所中,出現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行為或要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構成職場性騷擾;另外,再工作職務上具有權勢地位的人,對他人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則會構成「權勢式性騷擾」。
一、 敵意性工作環境
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具體樣態
言語與訊息:講黃色笑話、開帶有性暗示的玩笑、評論同事的外貌、身材或私生活,或是私下傳送具有性意味的貼圖、照片、影片及文字訊息。
行為與環境:刻意打量、不舒服的眼神注視、非必要的身體碰觸(如搭肩、摸背、摟腰),或在辦公室張貼、播放帶有色情成分的畫面。
關鍵核心: 即使沒有肢體接觸,只要這些與性跟性別有關的言行,使他人感到不舒服、被貶抑,進而影響工作專注度或產生心理壓力,就可能構成騷擾。
二、 交換式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具體樣態
言語與訊息:將「性要求」作為升遷、考績或工作資源的交換條件,利用職權威脅利誘,即屬於「交換式(條件式)性騷擾」。
行為與環境:雇主明示或暗示性要求、性意味言行,作為勞務契約、職務異動、薪酬考績等工作條件之交換者。
關鍵核心: 行為人須為雇主或主管,並以工作資源或職務條件為籌碼,要求性回應。
三、 權勢式性騷擾
指行為人利用與被害人之間在職務、階級、資歷或經濟上的不平等優勢,藉由掌控資源、考績、升遷或審查的權勢與機會,對處於相對弱勢的被害人進行性騷擾;被害人往往因權力不對等、擔心遭受報復或失去工作權益而難以抗拒。
具體樣態
言語與訊息:包含以稱讚或笑話包裝性暗示、探聽感情與性經驗、深夜私傳曖昧訊息或貼圖、無視拒絕持續干擾,以及以考核、升遷或調職威脅要求配合等利用權力優勢的言語與訊息行為。
行為與環境:透過性暗示、侵犯隱私、深夜騷擾或對價威脅等手段進行界線侵犯,並常指在權力集中、文化縱容及申訴失靈的組織環境下發生的職場不法行為。
關鍵核心: 權力不對等,雙方存在上下從屬、指揮監督等不平等關係。
二、遇到職場性騷擾時,應該如何申訴?
當勞工遭遇疑似職場性騷擾時,可依以下步驟處理:
1. 即時保護自身安全並蒐證:
保留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錄音或事件紀錄,對後續申訴相當重要。
2. 向公司內部提出申訴:
可向人資單位、性騷擾申訴窗口或申訴委員會提出。雇主依法應受理,並啟動調查程序。法律同時明文禁止雇主或任何人對申訴人進行報復行為,如刁難、調職或不利處分。
3. 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雇主未妥善處理,或公司未設置申訴機制,可向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或性平業務單位申訴。另外,若性騷擾加害者就是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時,即可直接向外部主管機關 (如: 地方政府勞動局) 提出申訴。
4. 視情況採取法律途徑:
依行為嚴重程度,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1. 民事求償:受害人可依民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且雇主應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若係權勢性騷擾,可酌請一倍至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還可請求三倍或五倍懲罰性賠償金。
2. 刑事提告:若行為人有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已構成性騷擾罪,被認可提出刑事告訴。
三、員工遇到職場性騷擾,雇主應該負擔甚麼責任?
職場性騷擾一旦發生,雇主絕對責無旁貸。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公司平時應依規模設立並公開申訴管道(10人以上應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更重要的是,在知悉事件的當下,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出正式申訴,雇主都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這包含依同法第13條之1落實適度隔離(如調整職務或遠距工作)以防二次騷擾、恪守保密義務,以及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轉介心理諮商等資源。
若經調查性騷擾屬實,雇主應依情節輕重懲戒行為人,情節重大者,雇主更可依同法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於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直接解僱行為人。此外,若雇主未善盡法律防治義務,依同法第27條規定,在民事上還必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面對的是客戶騷擾等外部事件,雇主也同樣要盡到防護與適度隔離的義務,成為員工在職場上最堅實的後盾。
面對不舒服的言行,勇敢發聲、留存證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而企業更應主動承擔起法定防治責任,建立友善且安全的申訴環境。唯有拒絕沉默、不再姑息,才能讓職場真正回歸專業,讓每位勞工都能在安全、受尊重的環境中安心工作。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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