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去世之後,媳婦是否能繼承公婆財產呢?
案例
阿貞與丈夫結婚多年,不僅承擔家中日常瑣事與照顧孩子的責任,更在公婆臥病在床後親力親為照顧生活起居。然而,當公婆過世後,阿貞才得知自己無法依法繼承公婆的財產。阿貞能否透過法律途徑主張繼承公婆遺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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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媳婦是否有扶養公婆的義務?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若媳婦與公婆同住或者女婿與岳父母同住,在法律上就有「互負扶養義務」,若公婆或岳父母已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媳婦或女婿即應扶養。反過來說,若媳婦、女婿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情況時,公婆或岳父母亦有扶養義務。且這種姻親關係所衍生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另一半死亡而自動消失,除非婚姻關係被撤銷或離婚。
但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媳婦及女婿的扶養義務順序僅排在第六位,必須前五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及家屬等都無法負擔扶養義務時,才會輪到第六順位的媳婦或女婿來負責,且若同一順位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有數人時,應該平均分擔。
另外,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媳婦或女婿因經濟狀況不佳,負擔扶養義務將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時,亦可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二、媳婦在法律上是否為公婆的法定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媳婦與公婆或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屬於「姻親」關係,並非血親,亦不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即便媳婦與公婆關係良好、長期共同生活,且媳婦與公婆間互負扶養義務,她依舊不能繼承公婆的遺產。
但若公婆生前有意回饋媳婦的付出,可以透過立遺囑方式,指定媳婦為爰遺贈人,讓媳婦依法取得部分財產,或者透過生前贈與方式來達成目的。
三、立遺囑與財產規劃:保障媳婦權益的可行方式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財產。所謂特留份,就是法律保障給繼承人的基本份額,不管遺囑怎麼分配,法定繼承人至少還能拿到最低額度的遺產。
另《民法》第1148-1條也規定,若遺囑人在死亡前兩年內將大額財產贈與他人,且影響到繼承人的特留份,該部分贈與可能被要求返還或折價補足。換言之,如果公婆希望生前將財產給媳婦,應先計算特留份比例,以避免日後遭其他繼承人爭議或追回。
綜上所述,若是公婆想將財產留給媳婦,應明確訂立書面遺囑(如自書或公證遺囑),並計算不侵害特留份的範圍。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協助,甚至考慮遺囑信託來確保執行與合法性,減少繼承糾紛發生的風險。綜上所述,若是公婆想將財產留給媳婦,應明確訂立書面遺囑(如自書或公證遺囑),並計算不侵害特留份的範圍。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協助,甚至考慮遺囑信託來確保執行與合法性,減少繼承糾紛發生的風險。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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