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要如何簽訂才具有效力?
案例
小美與男友交往多年,感情穩定,並計畫於明年結婚。在討論婚後的財務分配與家庭責任時,兩人發現許多事情若能事先約定,未來相處會更安心。男友提出簽立婚前協議的想法,小美也認為,將雙方對婚姻的期待與規則白紙黑字寫下來,未嘗不是對雙方的保障。但是小美卻曾聽說婚簽協議胡亂簽訂,有可能無效? 到底這樣的說法有無根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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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成立前,就婚後可能面臨的各種情況,以書面約定婚後權利義務的契約,其內容可涵蓋: 財產制度、家務分工、生活費用、子女姓氏等。目的是在雙方感情穩定時,理性溝通並預先規劃,以保障各自權益並減少未來可能的婚姻爭執。
二、關於婚前協議有效的重點
1. 不能以離婚為前提
法院實務認為,婚前協議的內容仍須符合社會善良風俗及法律規定。若協議條款是以婚姻解消為前提,或有將特定財產移轉作為婚姻維持或離婚的條件,實務上多有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之風險。
此外,依《民法》第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但若除去該無效部分後,其餘內容仍可獨立成立,其他部分仍可能有效。因此,即便婚前協議中部分條款遭認定無效,並不當然影響其餘合法約定的效力。因此即使婚前協議中有關離婚的的相關條款可能無效,其餘關係婚姻中家務分工、子女姓氏等約定仍有其法律效力。
2. 不能有其他有違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內容
下列類型之約定,實務上多有被認定無效之風險,例如:
● 約定性生活內容
● 約定同居義務,若有違反應給付違約金:
●約定雙方不能離婚: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
「伊因受到被上訴人以離婚為脅迫,乃於106年9月22日簽訂系爭婚後契約,同意系爭房地所有權由兩造共有,且系爭婚後契約第二條之「不得提離婚」約定,限制夫妻雙方婚姻自由,有違公序良俗,系爭婚後契約應屬無效。」
●強制家務或強制工作
●約定婚後不得出國、不能工作等等
三、婚前協議簽訂的流程
1、雙方充分溝通並形成共識
簽署婚前協議書前,首要前提為雙方均有意願,並就協議內容進行充分討論,具體釐清彼此需求與期待,使條款方向明確,避免因認知落差而產生爭議。
2、委請律師協助擬定契約
婚前協議涉及婚姻與財產等重要法律關係,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撰寫,以確保條款符合法律規定、文字表述明確,並可依實務經驗提供補充建議,使協議內容更為周延,並確保效力無虞
3、雙方親自簽署並保存正本
完成最終版本後,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並各自留存正本。如有需要,可於簽署過程中錄音或錄影,以確保協議是在自由意志下成立。
4、視情況辦理公證程序
婚前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即具法律效力,惟經公證後,證據力將大幅提升,法院亦較易採認。部分涉及財產給付或處分之約定,經公證後,未來得不經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的重點在於事前釐清與完善規劃,透過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確保內容合法且具可行性,為婚姻建立更安心的法律基礎。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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