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太久、權益怕受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能救你嗎?
案例
小明是「探吉公司」的董事長,和另外一名董事阿華素來不合。某天,阿華在未通知小明的情況下,竟然私下聯合其他董事召開董事會,利用人數優勢投票,解除了小明的董事長職務,還把自己改選為新任董事長。
小明氣得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主張這場董事會召開程序非法,決議應屬無效。但商事官司一打往往動輒數年,小明非常擔心阿華在這段期間利用職權亂搞,使探吉公司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在拿到最終勝訴判決前,小明該怎麼做才能「即時止血」,暫時禁止阿華行使董事長的職權並由自己繼續擔任董事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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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指在「有爭執的法律關係」中,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先就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的狀態。簡單來說,它就像是法官在訴訟進行中,先吹哨暫停,並設定一個臨時的規則,讓雙方的權益在結果出來前不要出現「不可逆轉」的惡化。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1.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3.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在實務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被廣泛運用於以下情境:
1. 勞資糾紛:例如勞工主張解雇無效,與公司之間的雇傭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在請求訴訟期間,勞工可以繼續工作或領薪。
2. 智慧財產權:例如專利權人發現有人侵權,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的相關訴訟,並聲請法院在判決前,先禁止對方的侵權商品繼續販售,避免市場被瓜分。
3. 公司經營權爭奪:董事爭執董事會決議效力,聲請禁止公司執行董事會決議內容。
4. 家事案件:在離婚訴訟中若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應由父母之中哪一方行使負擔時,可聲請法院裁定暫時由某一方行使親權,決定小孩住處、命對方應跟他方會面交往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等。
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要件?
依本文案例,面對董事長職位被非法解除、官司可能動輒打上幾年的情況,小明若想在判決確定前暫時禁止阿華行使董事長職權,保全自己的董事長職位,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小明必須在聲請中向法院證明以下四大要件:
1. 須有爭執的法律關係
雙方對特定權利義務(如身分、契約效力、職權歸屬)存有歧見。該項爭執必須是現在進行式,且未來能在本案訴訟中透過判決獲得最終確定。
2. 須有保全的必要性
為法院在審的裁定內容時最核心的關鍵,聲請人必須證明:
– 防止重大損害: 若不先定暫時狀態,將造成無法以金錢輕易補償、無法回復的損害(如商譽徹底毀滅、資產遭惡意掏空、公司面臨倒 閉等情況)。
– 避免急迫危險: 情況危急,具有時間上的迫切性,若枯等漫長的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將緩不濟急。
3. 須釋明理由
聲請人不能流於口頭主張,必須提出實質的初步證據(例如開會通知、合約、異常財務單據等等),且證據必須達到能「初步說服」法官確實存在上述爭執與急迫危險的程度。
4. 提供擔保(非絕對)
即使聲請人已經釋明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若法院認為釋明不足,法院也可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來補足釋明不足的問題;但若完全未釋明,法院將直接駁回,不給予供擔保的機會,至於供擔保的意義,就是確保將來若確認這個定暫時假處分狀態是錯誤的,相對人卻已因此蒙受損失,相對人還可從擔保金中獲得賠償。
在經營權或職務爭奪的假處分中,為避免裁定「禁止相對人行使職權」後導致組織運作癱瘓,聲請人通常會一併請求法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由特定人暫代職權」,以維持組織的基本營運。
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跟假處分、假扣押有什麼不同?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假處份及假扣押這三者統稱為「保全程序」,目的都是在漫長訴訟結束前先採取保護措施。
1. 假扣押:對付「錢」的問題
核心目的: 防止對方脫產,確保未來贏了官司拿得到錢。
案例情境:例如在本案例中,如果阿華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要向他追討 1,000 萬元賠償。若公司因擔心在訴訟期間阿華轉移財產導致日後公司無法取得婆償金額,便可聲請「假扣押」先查封阿華個人的銀行帳戶或房產,讓阿華暫時無法動用。
2. 假處分:對付「物」的問題
核心目的: 鎖定金錢以外的特定標的物,維持現狀,禁止對方變賣或毀損。
案例情境:如果公司名下有某棟辦公大樓的產權,小明因擔心阿華在官司期間把大樓賣掉,便可聲請「假處分」限制該大樓的產權移轉,禁止阿華變更房屋現狀。
3.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對付法律關係(身分、職權)的問題
核心目的: 在判決確定前,先針對雙方有爭執的權利義務定出臨時規則。
案例情境:在本文最開頭的案例中,小明要爭的是「誰才是正牌董事長(身分與職權)」。這不是要錢也不是要特定物品,而是要解決經營權爭議。為了不讓阿華在訴訟期間搞垮公司,小明必須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禁止阿華行使董事長職權,以穩定公司局勢。
四、怎麼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如果小明決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實務上必須依循以下步驟並準備相關費用:
1. 遞交聲請狀與繳納規費
小明必須向「本案訴訟的管轄法院」(即審理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的法院)遞交民事聲請狀,詳細說明上述的四大要件與證據,並繳納新台幣 1,000 元的聲請規費。
2. 法院不一定會開庭審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裁定前,有可能會開庭讓小明與阿華雙方都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也是雙方律師在法庭上針對「有沒有急迫性」與「會不會造成重大損害」進行激烈攻防的關鍵時刻。但若法院認為以目前的書面文件,也足以下准駁裁定時,也有可能不會開庭,逕行裁定。
3. 最關鍵的負擔:準備「擔保金」
如果法官開庭後決定准許小明的聲請,通常會在裁定書中要求小明必須先向法院「供擔保(繳納擔保金)」,裁定才會正式生效。
– 擔保金金額如何計算?
這筆費用往往不便宜。法院會估算「因為這個假處分,阿華或探吉公司可能遭受的損失」。以本案為例,法院通常會以「本案訴訟打滿三年的期間」,去計算阿華可能損失的董事長薪資或酬勞,甚至會考量公司因此營運受波及的潛在損失。若有具體損失金額,法院多以標的價額的3分之1定擔保金為原則,但若屬勞資爭議,擔保金不得超過標的金額的10分之1。
4. 聲請強制執行
小明繳清擔保金並取得法院的「提存書」後,才能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法院才會正式發文給探吉公司與阿華,正式禁止阿華行使董事長職權,並由指定的人選暫代職務,直到本案官司打完為止。
定暫時狀態假處份在司法實務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常常是許多有關身分、法律關係訴訟中的重要武器。善用定暫時假處分狀態作處分,才能確保在漫長的官司期間,損害不會進一步擴大,甚至到無法搶救之地步,若您有此訴訟問題時,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精準評估聲請要件,別讓您的權益在等待中消逝。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吳香諭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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