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惡搞加盟店面,可以怎麼處理?
案例:
據新聞報導,有一間連鎖飲料店的加盟店,因為顧客在關店前壓線下單,引發店內員工不滿,故意在製作時加入口水、用手攪拌等行為,惡搞這份訂單,被發現後品牌總公司發表正式聲明,表示要永久終止與該加盟主的合作關係,除了要求加盟主立刻全面停止營業之外,對於該員工這種行為造成品牌商譽上的損害,也會對加盟主以及該名員工進行法律上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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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加盟是什麼?
加盟,是指加盟品牌總公司與加盟主之間簽訂加盟契約,由加盟主支付相關加盟金、授權金給品牌總公司,品牌總公司將商標、著作權、經營方針及相關技術等授權加盟主使用、經營。
加盟意義在雙方之間各有不同:
品牌總公司方面:不用付出大量的店租跟人事成本,即達到品牌擴展的目的。
加盟主方面:販賣這個品牌的服務或消費,以及享有品牌信譽及品質而產生的附帶經濟效益。
因此,就加盟總部而言,為了維護品牌的信譽及品質,通常還有後續的教育訓練費,訓練加盟主跟他的員工要怎麼達到品牌要求的服務規格;以及購買原物料的費用、裝潢的費用,讓消費者在不同的加盟店消費,看到的都是這個品牌的LOGO跟裝潢,買到一樣品質的東西。
另外,有些品牌會每個月再收取一筆權利金,讓總部來進行相關的廣告、訓練、或是經營模式的優化等等。
二、品牌總公司終止加盟契約?合理嗎?
通常加盟契約中都會有終止條款的約定。例如本案發生員工惡搞的事件,品牌商譽大受影響,不處理的話,不只那間加盟店以後沒人敢去,恐怕這個品牌的所有店都會受到波及。或者是有的加盟店衛生不佳、品管不夠嚴格,也會連帶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觀感,這些都是加盟契約中常見的終止契約理由。
因此,品牌方要跟加盟主結束合作關係,其實是品牌方運用契約內容的正常手段而已。
另外,加盟契約中通常也會有加盟主行為損及品牌聲譽時,應賠償品牌總公司違約金的約定。因此在發生本案例員工惡搞的情況時,品牌方也可能會另外對加盟主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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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公司還可以如何處理?
對員工方面:
員工職務上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使販售的商品產生食安疑慮,並且影響消費者對這家品牌的觀感以及商譽,甚至造成業績下滑營收減少。因此品牌總公司可依此向惡搞的員工求償。
對加盟主方面:
基於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間的選任、監督關係,員工因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話,由老闆跟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老闆可以證明,自己在選任跟監督員工執行工作的部分,已經盡相當之注意,或者縱有相當之注意而仍然無法避免發生損害,這時候老闆才不用負賠償責任。
例如:舉證平常有嚴格在監督員工,有定期給員工相關訓練,如果員工犯錯的話會有相關懲處等等。
因此品牌總公司可以對員工以及加盟主,就品牌實際上所受的損失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四、加盟主可以如何處理?
受品牌總公司求償部分:
也就是說,當員工因為職務關係侵害到別人的權利時,老闆必須要對權利受損害的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老闆賠償損害之後,仍然可以反過來對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請求老闆因此所受到的損害。
因此,如果品牌方對老闆跟員工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的話,老闆就他被求償的部分,可以反過來跟員工要求賠償。
受品牌總公司撤店部分:
在本案例中,老闆身為品牌加盟主,雇用的員工做出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也導致被品牌方終止合作,已經付出的加盟金、權利金、原物料等等方面的成本無法回收,造成嚴重損失,此時老闆就可以跟這名惡搞員工討回來。
結論:所以提醒加盟主,加盟並不是拿出一筆錢來就可以了,品管跟員工訓練是不能少的,一旦發生事情,除了自己營業上的損失之外,還會有來自加盟契約裡的相關責任跟損失,真的需要嚴肅看待的喔!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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