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扶養費?離婚協議該怎麼處理?

贍養費?扶養費?離婚協議該怎麼處理?

案例:
某對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筆錄之離婚協議內容為男方應給付女方扶養費及生活費,但之後男方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給付女方生活費,導致女方祭出法律手段,強制執行男方的財產要追討回來。此時男方卻向法院表示自己並沒有不付小孩扶養費,只是不想負擔女方的家用和電費,請問男方的抗辯有道理嗎?

一、生活費是指贍養費還是子女扶養費?

贍養費是指:

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1.在判決離婚的案件中才有適用。

2.夫妻中無過失的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例如身為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結婚後長時間都只從事家務工作,名下也沒什麼財產,離婚後生活就變得很困難,才有適用,並非只要離婚就可以請求贍養費。

本文案例即為調解離婚,透過法院調解擬定協議來處理離婚事宜,並非由法院判決離婚,所以不是可以適用請求贍養費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指: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扶養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受影響。因此即使父母離婚後僅由一方行使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受影響,照顧者皆可請求另一方平均負擔扶養費至子女成年為止。

本案例中男方表示自己有付小孩的扶養費,因此女方所列的家用和電費,也不是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而是單純指女方生活上的支出,以及家庭電費等等開銷。

二、什麼是調解?為什麼男方要給付女方生活費?

調解:

依法律規定,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雙方要進行訴訟程序前,要先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正式由法官審理。而家事事件包括離婚案件,就是要先經法院調解程序的案件類型之一。因此任何人提出離婚訴訟,法院都會先安排調解。

調解基本上跟談和解一樣,雙方提出自己想要的條件進行談判、溝通,確認是否有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案共識。若調解成功,雙方簽下調解筆錄,就不用再繼續進行訴訟,且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一樣。

調解最大的重點,就是經法院的程序所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當有人不履行記載在上面的條件時,對方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與一般民間自己寫的和解書,有人不履行時,需要先進行訴訟,等判決確定才能強制執行,效力差別上強很多。且通常律師談和解的技巧,會看對方的弱點、痛處在哪,要求對方要以其他條件交換,藉此來取得高於標準的條件。

本案中的男方當初願意答應給付女方這筆法律上沒有義務要付的費用,原因可能是男方急著離婚,想要用錢買自由,或是比起這些條件,男方更擔心前妻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取得其他財產等等自身的考量,才會同意在離婚協議中答應女方負擔她生活開銷這樣的條件。而這樣的條件,並非在每個案例中都能成立的。然而既然男方已經同意這樣的條件,並已作成調解筆錄,就應該遵守,否則女方即可對男方的財產強制執行。因此不管是哪一種理由促使前夫答應這種離婚條件,在簽名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過,最好要跟律師討論,不然是沒有後悔的空間的喔!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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