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制裁恐怖追求! 跟騷法規範的八種行為類型
案例:
近年來,社會發生數起因不當追求所引發的重大案件,起初均是因被害者無法制止加害者的跟蹤、騷擾 ,使加害者變本加厲,甚至進一步將被害者殺害,例如:台大宅王張彥文求復合不成刺殺女方事件(2014)〔註1〕、黃男追求按摩店女仕不成將其砍殺事件(2015)〔註2〕、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假車禍擄殺事件(2021)〔註3〕。
一再發生的憾事,逐漸讓跟蹤騷擾行為受到重視,民間團體也紛紛倡議應立法予以規範,歷經各方爭論多年後,我國立法院終於在2021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註4〕。
然而,在網路上卻出現了對這部法律兩種極端的看法:
一方面,有人樂見此法通過,但認為法案限定在「性與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過於狹隘,可能成為受理單位拒絕受理的藉口。
另一方面,反對方則認為此法案將使一般男性的追求行為動輒成立犯罪,甚至引發生育率下降的國安危機。
文章目錄
Toggle一、哪些行為會觸犯《跟騷法》?注意這8種類型!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3條第1項規定,受到本法規範的有下列行為:
1 監視跟蹤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盯梢尾隨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威脅辱罵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例如:不斷撥打無聲電話、持續傳訊息等等。
5 不當追求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寄送文字影像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冒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也就是冒用對方的個資進行購物。
二、要求約會都不行?別擔心,還要符合3要件!
相信許多人看到此法通過,不禁開始擔心是不是一般的追求行為都會被認為是騷擾?其實,此法案會爭論多年, 主要因有兩大疑慮:其一,若此法認定過於寬鬆,恐怕會引發種種問題;其二,警力是否得以負荷龐大的案件量。
因此,立法機關特別針對跟蹤、騷擾的定義,訂有相當嚴格的限制。行為人除了有上述的8種行為外,還必須要符合以下3種要件,才會屬於此法規範的對象:
1 與「性或性別」有關
行為人必須是基於追求等,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例如:為了追求對方不斷撥打電話騷擾。但若是貸款推銷、詐騙集團不斷來電,因與性或性別無關,不屬於本法規定的行為。
2 「反覆持續」的實施
行為人必須反覆或持續跟蹤、騷擾,或是輪流實施上述8種行為。反之,若僅有單一次的跟蹤、騷擾行為,則非本法所指的跟騷行為。
3 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作為,已經害怕到不敢出門,或不敢出現在公共場合,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
經過上述的說明,我們可以發現,本法的成立似乎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容易。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法保護的對象不只限於遭受不當追求的被害者,行為人若是對被害者的家人、朋友同樣有上述8種行為,且符合3種要件,也是會受到本法處罰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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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到跟蹤騷擾行為,阻止侵害3+1!
1 報警
當不幸遇到跟蹤、騷擾行為時,被害者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會著手調查是否屬實,並製作書面記錄。
2 書面告誡
若警察機關調查屬實,會開立書面告誡,立即嚇阻加害者,此書面告誡期限為2年。
3 聲請保護令
若加害者在書面告誡有效期限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者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要求加害者遠離被害者。
4 提出刑事告訴
此外,被害人還可以直接提出刑事告訴 ,若法院認為加害人確實有跟蹤騷擾行為,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加害人攜帶凶器,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網友疑問:女生到底怎麼追?我犯法了嗎?
【問題一】對女生講「可以跟我約會嗎?」就會被抓去關嗎?
其實,無論何種性別,單純發出約會邀請,並不會構成本罪。但若行為人持續反覆邀約,經對方制止後仍執意騷擾,就有觸犯本罪的疑慮囉!
【問題二】剛好走在漂亮女生後面是不是就會成立犯罪?
不管是剛好走在漂亮女生後面,或是走在任何人後面,都不會成立犯罪。但若是刻意跟蹤尾隨,甚至到對方的住家、工作地點監視,讓人不堪其擾,心生畏懼,即有可能成立本罪喔!
【問題三】傳LINE、回訊息給學妹或同事,也會被告?
單純傳送訊息不會被告,但若是持續傳送示愛訊息,或用大量訊息轟炸對方,無視對方的制止,那就有可能構成騷擾行為喔!
【問題四】以後都不能追求女生了嗎?
無論要追求任何性別的人,都不會因為本法受到影響。但若已經被拒絕,甚至引起對方反感,仍然漠視他人感受,不斷糾纏,此種不當追求的行為,造成他人心生畏懼無法正常生活時,即屬於本法規範的行為。
【問題五】請問跟蹤騷擾該如何舉證?應該由加害人還是被害人舉證呢?
一般情形,舉證責任通常歸屬提告的一方,所以在跟蹤騷擾案件中,須要由被害者提出證據,證明加害者確實有不當作為,例如:被害者需提出加害者傳送的訊息內容、加害者騷擾跟蹤的照片或影片、被害者親朋好友的證明等等,被害者蒐集的證據越多,案件成立的機率越大。
【問題六】跟蹤騷擾防制法會不會造成冤案呢?
任何法律都有造成冤案的可能,無論是殺人罪、一般車禍案件,都有可能有冤案的發生,本法當然也不例外。
其實,冤案產生與否是取決於司法制度是否完善,例如:被告是否有律師辯護、檢警有無保障被告基本權等等,與罪名為何並無太大關聯,所以要防止冤案的發生,應該聚焦於司法制度的改革,而非反對本法的制定。
五、結語:跟蹤騷擾行為終於有法可制,《跟蹤騷擾防制法》給受害者的保障
雖然有些網友對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定有許多疑慮,但其實不只臺灣,世界各先進國家也大多有制定與防制跟蹤騷擾的相關法律,包括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荷蘭等等國家,可見並非臺灣獨創,也可看出此類法案在全球的重要性。
瑩真律師身邊有許多人都有被不當跟蹤騷擾的經驗。修法前,這些受害者只能透過更換住處、工作,甚至名字,躲避加害者,導致生活大受影響;但在本法制定之後,終使加害者的行為有法可制,相信被害者有此法律保護自己,也能安心許多!
*註1:社會老大(2021年9月28日)。社會9點檔》台大宅王當街砍女友47刀噴血 目擊工程師作證狂發抖。中時新聞網。
*註2:劉建邦(2015年12月2日)。疑單戀多年追不到 男砍殺按摩小姐。台灣英文新聞。
*註3:假車禍擄殺通訊行女店員 屏東無業男2月曾性騷擾死者(2021年4月9日)。TVBS新聞網。
*註4:《跟蹤騷擾防制法 》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經總統公布,於民國111年6月1日施行。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蔡思葦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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