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超狂年終40個月!船員沒得拿? 年終獎金的性質

長榮超狂年終40個月!船員沒得拿? 年終獎金的性質

案例:
2021年全球貨櫃輪運價飆漲,全國第一大的海運公司長榮海運光是前三季獲利就超過1,500億元,為獎勵員工,該公司更大手筆發放40個月的鉅額年終獎金,消息一出,羨煞眾人。

然而,在眾人羨慕不已的同時,除了同為航運業且前三季獲利也破千億元的陽明海運,傳出年終僅有8個月,引發陽明員工不滿外;亦有長榮船員在臉書發文表示,40個月年終獎金僅有非船員的員工才可享有,真正離鄉背井在第一線打拼的船員連「一毛都沒得拿」,再度引發不少網友熱議。

一、年終難道不是薪水的一部分?公司可以不發年終嗎?

在探討年終獎金是否為薪水的一部分之前,我們首先要認識【薪水所包含的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工作後所獲得的報酬,無論公司以薪水、獎金、津貼等等名義,只要屬於發薪日屆至、達成績效等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到的「經常性給與」,就屬於薪水(工資)的一部分,而雇主對於這種「經常性給與」的報酬,即負有給付的義務✔。

反之,若是公司因營收暴增等特殊原因獎勵員工而發放獎金,則此時因此類獎金的發放不具備經常性,並非「經常性給與」,而是「恩惠性給與」,不屬於薪水的一部分,雇主自然沒有給付的義務✘。

那麼年終獎金是屬於哪一種呢?

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換句話說,公司賺取的盈餘,扣除稅捐、彌補虧損以及提列給股東的股息、公積金後,若有剩餘,公司即可發放獎金或分配紅利給全年工作且沒有過失的員工,此種獎金便是我們俗稱的「年終獎金」。

所以依照法條的規定,公司是否發放年終獎金,取決於公司盈餘扣除虧損及規費後有無剩餘,並不是固定於年度終了時給付,因此年終獎金的性質較接近「恩惠性給與」 ,非「經常性給與」。既然年終獎金並非「經常性給與」,也就不屬於薪水的一部份,公司並無必須給付的義務。

二、例外情形,年終不給不行!

依照上面的說明,原則上公司的確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但若公司與員工在簽屬僱傭契約時,在僱約契約內明文「保證年薪」,或是「達成績效即享有年終」等約定,公司依照契約即負有給付義務,若公司未依契約內容發放年終獎金,員工可以依據契約向公司請求,在公司拒不給付時,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履行契約。

三、明明都是員工,船員為什麼沒年終?

在長榮發放40個月年終的同時,有船員在臉書粉絲專頁「船員厭世文」發文指出「船員們都只是契約工,也就是非公司正式員工」、「可憐的船員們跟年終分紅沒有半點關係」,使眾人不禁好奇,難道船員不是長榮海運的正式員工嗎?為什麼領不到年終?

因為船員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船員一上船至少要在船上待8-10個月,在下班時間仍然要應付各種突發狀況,工作時間很長,而下船後的休息時間也長達2-3個月,難以適用一般勞工所適用的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故特別制定「船員法」來保障船員。

依船員法第12條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由此可知,船員與海運公司間需要簽署僱傭契約,二者間屬於僱傭關係,也就是說,船員確實是海運公司的正式員工 。

然而,依照業界慣例,海運公司通常與船員所簽訂的僱傭契約多為一年一簽,而在僱傭契約中已事先約定關於薪資、津貼、加給、年終等條件,因此船員並不是沒有年終,而是船員的年終數額早在簽訂僱傭契約時已明文約定 。這也是船員無法享有40個月年終的原因。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蔡思葦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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