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潛規則?!小心構成性騷擾!
案例:
據新聞報導,在某些公司的業務單位曾有要求員工提供不當招待的情形,或要求業務員用身體換業績的潛規則,這種陋習其實涉犯職場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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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公司存在潛規則怎麼辦?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另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如果雇主對員工有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並且作為員工的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的交換條件時,就會構成性騷擾,而雇主明示或暗示要求員工用身體去交換別的廠商的資訊,當然也是不行的!
特別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在2023年納入了「權勢性騷擾」之規定,若受害者是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的關係,而受到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在雙方地位不平等下為性騷擾,此情況就被認為較一般性騷擾嚴重之情形,所以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二、有何懲處規定?
民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規定:「
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5項規定:「
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規定:「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此:如受雇者或求職者在職場受到性騷擾,在民事求償上,雇主與行為人須負擔連帶賠償任,若構成權勢性騷擾,更得向行為人請求一倍至三倍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若使受害者之名譽受到侵害,也可以請求回復其名譽之處分。
刑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如行為人之性騷擾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上之強制觸摸罪,係乘受害者反應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在刑罰上則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行政罰: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受僱者或求職者在職場上受到性騷擾,並經調查確認後,主管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且若為權勢性騷擾,罰鍰更提高至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範圍。
三、最高負責人需負更高責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2條第1項規定:「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若行為人是雇主,是有可能被處最高100萬元的罰鍰的,並且也可能遭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所以雖然說這種潛規則時有所聞,但時代不一樣了,公司行號的負責人也要注意一下。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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