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存證信函該害怕嗎?

收到存證信函該害怕嗎?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機台,甲公司已預付一半價金,並待乙公司將機台送抵甲公司後,才會再付另一半款項。未料乙公司因運送過程發生問題,導致機台晚到兩天,甲公司竟以此為藉口,堅決不付剩餘款項,並寄出一封「存證信函」給乙公司,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害,乙公司為此感到十分疑惑,難道甲公司寄發存證信函,乙公司就應該照做嗎?

一、存證信函是什麼?

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可以留存作為證據之用的信函」。

存證信函的寄送,會做成三份相同內容的文件:一份寄給對方、一份發函者自己留存、一份由郵局保留至少三年。

因此,當雙方未來對信函中所涉爭議有所爭執時,就可將存證信函當作證據,證明自己當初確實有發函告知對方。

二、什麼時候需要用到存證信函呢?

法律上規定一定要通知對方的時候

若承租人在催告期限內仍未繳納租金,出租人才可以終止租約。這時候,便可以發存證信函對承租人催告,以證明自己已經依照法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催告。

發函者需要做一定意思表示的時候

例如:出租人以存證信函催告承租人繳納租金之後,如果承租人仍一直不繳納,且扣除押金後,已積欠超過2個月租金,這時出租人就可以再次發存證信函給承租人,表達自己已和對方終止租約的意思。

當事人想表明一定立場的時候

發生爭議時,如果想向對方表明自己立場,或希望對方如何處理等等,也可以用存證信函的方式為之。

例如:在這篇文章的案例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損害賠償,並且拒付剩餘一半的款項,只是在表明自己的立場,在法律上甲公司這樣的做法未必站得住腳。

在這種情況下,存證信函就只是在各說各話,單純闡述自己的立場,並無法律上的效力。

三、看到存證信函不用害怕!

從本件案例中的存證信函來看,比較接近第三種「想表明立場」的目的,實際上有沒有寄出這封存證信函,在法律上不會產生什麼效力,對於事件的後續發展也沒有太大的影響。

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後續仍然無法解決問題,雙方有極大的意見差異,恐怕還是要透過法院判決,才能取得終局的解決。

由此可見,存證信函的效力不是只要一封存證信函,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也不是只要收到存證信函,就表示雙方關係已經劍拔弩張,所以,下次收到存證信函時,不用太過緊張喔!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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