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不到小孩怎麼辦?可以拒絕支付費用嗎?

離婚後探視不到小孩怎麼辦?可以拒絕支付費用嗎?

案例:
某對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離婚後雙方協議由女方照顧該名未成年子女,男方則按月支付一定金錢,負擔子女之部分生活費、扶養費。今男方欲探視該名子女,卻遭女方因各種理由阻礙,一直無法成功探視或取得聯繫,男方便想以此理由拒絕支付先前協議應按月支付之費用,可以嗎?

一、探視權是什麼?可以約定拋棄嗎?

夫妻離婚或未離婚但分居達六個月以上者,享有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探視權至成年為止之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或稱為探視權,此權利不僅身為父母的一方擁有,未成年子女也享有與非同住的一方進行會面交往的權利。這項規定的用意為保護未成年子女於成長過程中之身心健康發展,所以會面交往的安排應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主。

以往因為法律知識較不普及,有些離婚協議書上會記載「放棄探視權」的條款,致使未成年子女無法在享有父母親正常接觸交流環境下成長,影響其人格發展。要記住,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即使離婚協議書上有此約定,仍會遭法院認定為約定無效,無法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二、探視不到小孩怎麼辦?

1.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暫時處分

因此,不論先前雙方是否有自行協議探視權行使方式,若非同住者之一方因各種阻礙始終看不到未成年子女,即可請求法院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並在訴訟中請求法院裁定暫時處分,使其確保能在訴訟期間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2.經法院之協議、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若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已經由法院調解協議,並做成調解筆錄,或已取得法院裁定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對方將小孩依其協議或法院酌定之方式,協助無法順利探視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

3. 經法院之協議、裁定聲請法院履行勸告

若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已經由法院調解協議,並做成調解筆錄,或已取得法院裁定時,亦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聲請法院進行勸告,相較第2點的強制執行方式,此為較柔和之方法,但由法院勸告,亦有對未履行之一方一定程度上公權力威嚇效果。

4. 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

夫妻離婚後,若有一方一直阻礙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已達到未盡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之程度,或是先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協議已有不利於子女之情事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

三、探視不到小孩可以拒絕支付協議的費用嗎?

答案是不行的。

在法律上每件事情、每個請求都要看各自的條件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不是什麼都可以混在一起談的。若有一方始終看不到小孩,有上述很多種方式可以處理,並不會影響本案例中雙方協議男方應負擔的費用支付問題的喔!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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