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夫妻間借錢還要還嗎?

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夫妻間借錢還要還嗎?

案例:
阿明與阿美婚後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兩人結婚不久,阿明就購入價值2000萬元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向銀行借款1500萬元的房貸。過了不久,阿明因購買股票失利,又向阿美借款500萬還債;阿美則以自己銀行帳戶中婚前累積的存款500萬元借給阿明。然而兩人結婚沒幾個月,就因爭執不休想要離婚,此時阿明所持有的股票價值只剩100萬元,阿美另有婚後所存的現金100萬元,沒有負債。阿明與阿美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呢?雙方間的借貸還要還嗎?

一、離婚夫妻財產該怎麼分?

1.法定財產制:

因此夫妻結婚時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即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特徵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也各自負擔及清償;當離婚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便要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處理,只有婚後財產才屬夫妻間可請求財產分配的部分,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本案例中,阿美借給阿明的500萬元,因為是婚前的存款,屬婚前財產,因此不能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分配的方法,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以夫妻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減去負債,若有剩下的金額時,便一人分一半,此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並非來自家庭共同貢獻而得之財產,因此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中。

2.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為除民法1031-1條規定所列的夫或妻專用之物、職業所需之物、夫或妻受贈物經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之外,其餘皆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財產原則上以共同管理為之,處分時亦應取得他方同意。婚姻存續中的債務以是否為共同財產所生為區分,若以特有財產清償共同財產所生的債務時,特有財產有補償請求權;反之,以共同財產清償特有財產之債務時,亦生共同財產的補償請求權。離婚時則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3.分別財產制:

以分別財產制為其財產制的夫妻,則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也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的責任,若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在婚姻存續中,也能請求償還。

二、夫妻之間的借貸有效力嗎?

契約是否成立的判斷上,只要是可以確認雙方有訂立契約的意思,並且就契約的要件內容達成合意,不管是手寫的還是口頭承諾,都可以成立契約。

如案例中阿明向阿美借錢的情況,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給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返還,契約就會成立了。因此,只要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並且談好借貸內容,例如金額多少、還款期限是什麼時候,或是再加上約定利息多少,並且有移轉金錢給他方的動作,這個借貸契約就成立了,即使沒有寫下借據也不影響。

雖然沒有借據也不影響夫妻之間借貸關係的效力,不過有書面契約存在的話最好,在舉證上會更輕鬆也更明確。

三、夫妻之間借錢要還嗎?

其實依民法第1023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譬如說男方在外欠了一堆債,女方幫他還了,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也能請求償還,所以即使是夫妻之間互相借錢,還是一樣要還的喔!甚至夫妻之間的借貸在舉證責任上面會更輕鬆。

因此,債權人只要證明有以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就足以證明夫妻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如果套用到本案例來看,就是阿美只要證明有拿錢出來幫阿明還債就夠了,甚至沒有手寫的借據都沒關係,如果阿明要抗辯阿美說是要送給他的,而不是借貸的話,反而阿明要提出雙方有贈與契約的證明出來哦。

結論:本案例阿明與阿美結婚時沒有以契約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方式為夫妻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減去負債,若有剩下的金額時,平均分配之。

現在阿明婚後所購入的房子價值2000萬元、持有的股票目前價值100萬元;負擔的債務為1500萬元房子以及向阿美借貸的500萬元,財產扣除負債後總額為100萬元。(計算式:2000萬-1500萬-500萬+100萬=100萬。)而阿美的財產為婚後所存的現金100萬元,另外借給阿明500萬元債權,是婚前存下來的,屬於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中,因此阿美現有的婚後財產總額應為100萬元。兩方婚後的現存財產各為100萬元,並沒有差額可做分配請求,兩方皆沒有辦法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會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消滅,因此阿美仍可正常行使債權權利,向阿明請求清償500萬元的債務。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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