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一定告不成嗎?到底怎樣能成立誣告罪?
案例:
小廖與小潘素有嫌隙,某次兩人發生肢體衝突後,小潘提告小廖傷害罪。而小廖在被法院判有罪後憤恨不已,竟向地檢署申告主張小潘於前案涉有刑法偽證、誣告罪,並提供地檢署不實內容,如今小潘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又反過來向小廖提起誣告罪,請問小廖真的會成立誣告罪嗎?
文章目錄
Toggle一、誣告罪是什麼?
誣告罪的構成要件為:
1. 有意圖使人受到刑事或公務員懲戒處罰的故意
2. 憑空捏造事實,或有偽造變造證據,行使偽造變造證據的行為
3. 後果會使人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的危險
要同時構成這三個要件,誣告罪才會成立,所以門檻其實不低。
二、誣告罪成立真的不容易?
很多人認為對方告我一個罪名,但最後檢察官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那對方一定會成立誣告,這樣的想法其實是錯誤的。因為對方告你,可能是手上握有證據,但證據不足,所以他並沒有虛構事實,這樣就不會成立誣告。或者對方是出自他的懷疑或確信而去提告,並不是基於誣告的故意,那這樣也不會成立喔。
三、飛兒樂團案例
就像飛兒樂團詹雯婷和陳建寧互告的情形,這個案子起因是飛兒樂團在2013年間要與華研公司簽立演藝經紀合約,由陳建寧代表飛兒樂團簽約,但詹雯婷主張當時陳建寧並沒有得到她的授權。而陳建寧則是說,當時簽約的時候,詹雯婷都有在相關的保證書跟通知書這兩份文件中簽名,可以證明詹雯婷確實有授權,於是詹雯婷則主張,這兩份文件中的簽名是被偽造的,她實際上根本不知情,而控告陳建寧還有其他相關人等偽造文書。
但偽造文書的部分,後來經台北地檢署鑑定筆跡,確實是詹雯婷親自簽的,於是陳建寧獲不起訴處分,這時候陳建寧就反過來告詹雯婷誣告了。因為陳建寧認為,詹雯婷既然親筆在文件上簽名,卻又控告他偽造文書,這不就是誣告嗎?
不過呢,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卻是判詹雯婷無罪。因為法院認為,根據詹雯婷跟相關人等往來的訊息、簽約內容等內容,看得出來這幾年來詹雯婷是一直確信自己並沒有授權陳建寧去簽約的,而這些相關的人也都沒有跟她澄清她的認知,因此一直加深她的確信。所以詹雯婷基於這樣的確信,認為自己真的沒有在這些文件上簽名,才會去控告陳建寧偽造文書的。
她是基於自己認知上的判斷,而不是基於故意要構陷他人使人入罪的誣告罪故意,所以不符合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決詹雯婷無罪。
四、想利用司法來打擊對方?小心成立誣告罪!
雖然誣告罪的門檻確實不低,不過如果刻意捏造事實,或者偽造證據,意圖利用司法來達到打擊對方的目的,被法院看穿的話,還是會被法院處以刑罰的,而且因為誣告罪的刑度,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刑法第41條規定,要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才能判易科罰金,因此若成立誣告罪這個罪名時,是沒辦法易科罰金的哦!
因此在本案例中,小廖在被法院判有刑事責任後因無法平息心中怒火,而向地檢署申告小潘涉有刑法偽證、誣告罪,並提供地檢署不實內容,讓小潘無端遭受刑事調查,使人受有刑事處分的危險,是有符合誣告罪的三個構成要件的,所以小廖成立誣告罪!
–本文由詠言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主筆 林涵婷編輯-
👉「若有任何法律服務需求,歡迎預約專業法律諮詢」👈
–電話:02-87720045
–電子信箱:yongyen@yongyenlaw.com